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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原告提起民事 訴訟,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 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勝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2年2月28日未完整將租賃標的物返還被 告,現場遺留收費設備電線組、招牌等物,且被告與第三人 間尚有溢收停車租金之糾紛未了,故依公證書及租賃契約所 載內容,主張原告應負違約金責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109年貸款 契約、系爭111年貸款契約、撥款資訊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還 。爰依借據條款第一條、第二條之(三)、第六條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 (四)爰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
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2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陳紀庸 陳天麟
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貸款契約、 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試算表、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資料等件 為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0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被 告 盧智誠即興泰宇商行
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
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客 戶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臺幣放款利率查
第一項所示,核屬減縮其聲明,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17號 原 告 張茂生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 年度審附民字第175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第一項所示本息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記得積欠本金35萬多元,並無證據資料提出, 對於原告本件請求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沒有意見,目前無力償 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11號 上 訴 人 陳力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2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饒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