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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江欣蓓 吳明仁 一、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參元,及自本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建豐即張漢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林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零 陸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尤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廖美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他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温心慈 相 對 人 何冠諳 關 係 人 何孟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親權人事件(112年度家非調字 第129號),前經本院准予非訟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楊永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金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林妤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 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兼被告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水生醫科技股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