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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林易昀、金三本公司敗訴之判決 ,並無不合;金三本公司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曉微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東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42號 原 告 游碧芳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游景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邱政超 上列聲請人聲報興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所示之動產,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12日命其應於執行期日112年12月6日到場導往 執行,該命令已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導往執行。經本院再於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曉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AE000-A110388 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0388A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大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翔 訴訟代理人 王健豪 被 告 曹正嵐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張玉英 被 上訴人 范鈞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
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 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 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 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