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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諒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Highberger,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謝秀妹即東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蔡豐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葉步宏 被上訴人 游博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所示。 四、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197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7條
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提出原證1至9書證,形式為真正。 ㈡被告吳凱蓉對原告提出天然緬甸產翡翠A貨(商業種地:玻璃 種飄藍花)之寶石鑑定書(即原證4鑑定書),向原告表示 預計將原證4鑑定書所載翡翠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 萬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雖未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7號 原 告 藍孝菁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趙興偉律師即張建鎰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男律師 被 告 邵柏諺(原名:邵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童雅徽 訴訟代理人 鄭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顥元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