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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翁健剛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所示之 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被告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林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完全析離上述毒品 之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6256公克,驗前淨重0.4304公克 ,鑑驗取用0.005公克),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
」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拘役部分應 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二編號1之刷卡 消費時間「0000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檢察官雖於附件聲請書中主張應沒收扣案吸食器2組,然該 吸食器並非被告所有,且被告亦無持之施用毒品,業據被告 及證人蘇彥榮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本案尚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報酬 ,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提供 之帳戶資料,已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 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含晶體及玻璃碎片之殘渣袋1個(毛重0.3180公克,淨 重0.1046公克,驗餘量0.0996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