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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 主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里○○000號之1 代 理 人 蘇明道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撤銷訴訟救助及命補繳裁判費數額部分,應於 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街000 號)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