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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麗玲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 6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
係記載「債權人以新 臺幣壹佰萬元或以同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 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 參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茲因聲請人前開所提 存之擔保金,第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欄關於「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之 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第1 項所示之債票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993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第1 項所示之提存物供擔保後,並以本院92 年度存字第336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2年度執全 字第316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訴訟終結,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
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本院96年度存字第1097號)。茲因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爰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0 9 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1097號提存書(均影本) 及同意書原本各
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43,000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96年度存字第365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當事人雙方已成立和解,相對人並同 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