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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次按繼承人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連線作業查詢單各乙份為證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或證據,據其前到庭陳述稱:被告則以未清償借款, 原告催收承辦人員曾來電催收,被告與原告催收承辦人員 協商
第一、二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 一、本件系爭的樓梯依據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已經符合既成巷道公用地役權要件,而且原告並沒有來申請 廢止,依據同條第6 條規定,廢止程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 息餘額查詢(以上均影本附卷)各1件為證,被告未到庭爭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二、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兩造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汪銘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及地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及地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河二期國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河二期國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河二期國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河二期國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