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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0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 里○ 鄰○○街20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43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五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億5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叁佰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3,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及甲○○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2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相 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匯款回條、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 為證,核屬相符,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