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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甲○○ 丁○○○ 聲 請 人 丙○○ 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桃園縣 送達代收人:許朝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名楓企業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相 對 人 晟新實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法院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