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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10,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就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本院95年度 執全字第597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部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催告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第1項所示之新臺幣34,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95年度存字第109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
第1 項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茲 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92年度全聲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亦已撤回本院89年度執全 字第141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部分,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雙方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 存字第2603號提存書影
第1項所示之新臺幣1,292,000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67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業已成立和解 ,且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
第1 項所示之債券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 存字第360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業已成立和解,相對人同意 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為此提出本院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第1項所示之新臺幣1,6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95年度存字第702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予以假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5 年度上字第977 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雙方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 裁全字第4606號民事裁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雙方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 裁全字第4685號民事裁
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且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等情,其 證據業如前述,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6994 、6995、6996、6997、6998號提存卷核閱屬實,則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 前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金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