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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林文芳 被 告 劉建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
得不記載累犯)。爰審酌被告 前有5次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得重複 評價),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顯見該判決、執行並未 使其有所警惕,且飲酒後不應駕駛車輛及酒後駕車對自身及 其他用路人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錦淡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眉錚 被 告 戴嘉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復因告 訴人未到庭,而未能與告訴人協商和解賠償其損失,然信被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
。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所示。 沒收: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竊得之 財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3之竊得財物,業 經扣案後發還告訴人陳呈祥,已如前述,核屬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美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毒偵字第686號),被告就被訴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