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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乙○○ 220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 ○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村擺塘橫巷 11號)於96年06月18日死亡
及理由欄中關於「施豐村」之記載,應更正為「施豊 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廿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燕子 附
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 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 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丙○○ 辛 ○ 戊 ○ 戊○年 丁○○ 己○○即戊○松之 庚○○即戊○松之 兼上列2 人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09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債 務 人 李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元,並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黃祈豪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效何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等語。而被告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對系爭分期付款申請表之真正不爭執,惟抗 辯已與訴外人階梯公司解約云云。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契約書、繳 款明細表(均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丁○○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按上開 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因被告未履約原告依約終止契約 ,為此提起本訴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單(皆影本附卷)等件相符,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4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
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