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柳銘俊 送達代收人 林佩玟 被 告 徐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陳伯青、王江濱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偽造「乙○○」與「林政男 」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 諭知於全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上開時間、地點之過失駕駛行為,亦 使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臂擦挫傷之傷害等語。 ㈡惟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右手的傷勢可能是我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 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另當事人對本案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卷第 48頁)。 二、犯罪事實 王秀灵於民國112年4月9日11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淵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案尚有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淵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 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
。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上訴後,由 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廖苡淳 被 告 楊順發 上列被告楊順發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0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知其素行尚可,雖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並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292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