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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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
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將心造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力慶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全興工程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065號 原 告 國揚大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
第1項所 示之本息及自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7月9日止按約定利率 之10.%;自9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之20.%計 算之違約金,迭催不理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 被告如數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