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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 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 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所示之住所,且遵守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所為「禁止被告與本案共 同被告、證人聯繫及接觸」之命令,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程 度之心理約束力,並確保本案之後續訴訟或執行程序之進行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原物沒收為原則, 而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即變得之物),二者實屬 同一,應擇一價值高者沒收,以貫徹任何人不得坐享或
所示。 肆、沒收部分 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領取1個包 裹,可以獲利500元等語(本院卷88號第120頁),足認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領有500元之犯罪所得。至於犯罪事實
所示。 肆、沒收部分 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領取1個包 裹,可以獲利500元等語(本院卷88號第120頁),足認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領有500元之犯罪所得。至於犯罪事實
所示。 肆、沒收部分 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領取1個包 裹,可以獲利500元等語(本院卷88號第120頁),足認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領有500元之犯罪所得。至於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乙○○犯附表三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三、丁○○犯附表三編號1至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朱明浩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林浩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偉杰(暱稱「阿喜」)基於重利之犯意,乘林文政急需用 錢之際,於民國111年6、7月間某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係侵害不 同法益,被害對象不同,但時間相近等情狀,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至於公訴意旨雖聲請本院為禁戒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 95條、第9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中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鉑蒼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