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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 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 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 ,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 罰金之
所示之刑。又聲請書就 附表之偵查機關起訴案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王富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所示 之刑。再本院審酌被告所犯2罪罪質相同,並斟酌被告係於 一個月內分別將毒品賣予不同買家之行為惡性,復衡量整體 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緩
所示之刑 。 四、沒收 ㈠被告搶奪金戒指6枚後,即將其中金戒指5枚,以6萬7,746元 之代價變賣,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變賣所得6萬7,746 元,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雖未據扣案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 ㈥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如附表五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有期 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槍枝1支,為具 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以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扣案
所示之刑。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印尼 人士且為外籍移工,來臺工作本應遵守我國法律,卻在我國 境內為上開犯行,嚴重危害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如附表五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有期 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
所示之刑。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於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 所得之沒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 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 ,且係被告本案所欲販賣及販賣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此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