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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5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 甲○○ 丙○○ 丁○○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1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乙○○ 丙○○ 丁○○ 兼 上 一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41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丁○○○ 丙○○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信用貸款契約 暨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
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答辯略以: 其因遭遇財物困難,已無法負擔銀行利上加利之鉅額債務, 其將向法院提出破產宣告之聲請,並非故意不還款,被告之 相關債務現尚在破產法院審理中,此
第1項所示。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保證書 、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且按當事人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