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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楊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薪憲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憲 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互不認識,是訴外人龍佳綺向被告借票,說 到期會幫被告存入,被告是被訴外人龍佳綺騙了,被告也是 受害者,被判拘役40日很倒楣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5號 原 告 蕭白桂 蕭白密 蕭白專 蕭白梅 蕭白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進福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建隆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
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呈現可供強制執行之具體內容)等訴 訟基本要件不明之欠缺,應由原告自行補正。乃依前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同 條第3項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燕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26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欽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49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17元,及自民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造敏即陳金龍即謝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3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晴宇即謝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承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債 務 人 潘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