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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15號 聲 明 人 甲○○ 樓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明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情事 通知因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再審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5年3 月7 日94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第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豪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九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宇慶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0 號給付貨款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卯○○ 庚○○ 辰○○ 己○○ 三樓 寅○○ 三樓 前列五人共同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謙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
第二項所示 。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 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