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款項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 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
所示款項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 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於調解期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被告本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明細資料影本各一份證為證, 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趙衣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趙衣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間向原告借款,並簽發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山分 行,帳號二0三五四號,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九十年六月七日,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五十二萬元、
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第三人袁倫賜背書,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 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0000000號,面 額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 ~B法 官 鄭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一張,詎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退票;另被告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二萬元,並約定同年三月十日一次清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下稱系爭本票)向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均非原告所簽發,發票人之簽名亦非原告 所為,指印亦非原告所有,應係他人偽造,爰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前曾與原告之妻潘莉美發生不正常關係,嗣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 日,雙方在新竹縣警察局關西分駐所達成和解,約定由被告賠付新台幣三十萬元 予原告,並寫立和解書,詎被告均未依約履行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詎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退票,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三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徐育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黃百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六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莊慶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