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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貳、陳述: 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 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夫妻有該項以外之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子,詎被告自七十八年間離 家出走,十多年來未曾返家,亦未給過原告母子生活費,且不曾與原告聯絡,致 原告必須獨力一人挑起家庭重擔,被告顯係惡意遺
第一項所示。 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 ,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 之離婚要件相當,此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0號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本係夫妻,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協議離婚, 然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生下一女即被告甲○ ○,惟原告與被告乙○○自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即行分居,迄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呂忠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被告丁○○、甲○○、丙○○則以:系爭坐落原編台北市○○區○○段一一三五 之一地號土地現編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五○及五○之一地號面積○、九五 一三公頃 (合二八七七.六八坪)係共同被告乙○○之堂兄周詩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育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憲 被 告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複 代理人 謝子仁 被 上訴人 乙○○ 複 代理人 楊仕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
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結婚以來,一直居住於台中市 ○○路三九號四樓之六,詎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竟捨棄家庭,潛往 他處,一去不返,行方未明,遍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 ○○○ ○○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所示。 二、陳述:兩造現仍夫妻關係存續中,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行為不檢,置家 庭生活於不顧,無故離家出走,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 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三年結婚,婚後並育有子女四人,兩造婚姻生活中因被 告個性強悍,很難溝通致屢有爭執,甚且被告竟於八十七年九月間,突然拋夫 棄子無故離家出走,在外賃屋居住,並接其母同居住,迄今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王 銘 ~B 法官 陳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 銘 ~B 法官 廖穗蓁 ~B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