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複 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庚○○ 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B 法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載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 七十萬元之支票三紙,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然皆 遭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而退票,為此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洪英花 ~B法 官 李瑜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洪英花 ~B法 官 李瑜娟 ~B法 官 洪
所示。 貳、陳述: 一、緣被告季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向原告訂購毛衣,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貨款計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零玖 拾元,扣除被告以信用狀給付之新台幣柒拾萬元,及因
所示。 二、陳述:被告泰華陶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六日與原告訂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於被告泰華陶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 負債務在新台幣一億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泰華
所示。 二、陳述:被告泰華陶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六日與原告訂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於被告泰華陶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 負債務在新台幣一億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泰華
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以:被告仁亨貞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受訴外人楊國桓(即楊國華)之詐欺, 擔任楊某及其妻曲琴華向原告分別貸款二千七百萬及八百萬元的連帶保證人,並提 供其所有坐落台北縣淡水鎮○○○段第三五地號土地(下稱第三五地號
第一、二項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重吉 ~B法 官 巫淑芳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中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鼎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祥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九日起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 百九十萬元,約定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所示。 二、陳述: (一)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依台中縣稅捐處所登載之歸戶財產資料中就系爭未保存登 記建物記載所有權人為甲○○,是系爭建物應為被告甲○○所有。 (二)依兩造簽訂之七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所定之租賃契約書內容得知,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加碼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