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 七、又按不告不理為訴訟上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同,應 受聲請人聲請範圍之限制,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受刑 人固表示尚有另案希望能一併定
雖 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 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 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 「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
雖明 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 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 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 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有期徒刑, 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所示。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 定其應執行刑,再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予 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雖 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 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 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 「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
所示。 ㈢至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雖表示其另有洗錢案件尚未判決,希 望能一起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惟本件 檢察官之聲請既屬合法有據,本院自應依法裁定,倘若被告 日後尚有另案確定且符合聲請合併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雖與本案詐欺集團約定報酬,惟查無相關事證證明被告 確有實際獲取報酬,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關於洗錢標的: 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1,000元真鈔5張,業已發還告訴人,有 上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仁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0949號),且經本院裁定行簡
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對 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之犯 行,而無一併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科罰金之必 要,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否認業因本案犯行而獲得報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季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