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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陸佰肆拾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所示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專蘊 法定代理人 滕錫緡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乙○○○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日盛 訴訟代理人 曾滿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繳款憑單、訂購卡、授權書、律師函等件為證,自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