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何清池 被 告 江萬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所示之刑。 三、關於沒收 ㈠有關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㈡另被告等本案及時為警查獲,並未成功取款,又無其他被告 等已實際取得酬勞之證據,難認被告等獲有不法利得,即無 從依刑法犯罪所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所示 ,用以鼓勵受刑人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 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 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 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港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 刑,考量被告郭明郎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集中程度、犯罪手 法及類型相似程度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 刑,考量被告郭明郎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集中程度、犯罪手 法及類型相似程度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