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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麗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於清蓮 韓華光 被 告 劉昌勇 陳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勇、陳清雲間確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呂森榮 被 告 王良能 吳慧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良能、吳慧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吳妍家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被 告 黃子晏 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羅運祥 訴訟代理人 劉安恒律師 被 告 林添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林仙洲 被 告 楊婉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婉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下同)112年1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林傑信 被 告 盧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李佳霖 被 告 陳南均 訴訟代理人 鄭帆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言詞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黃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原 告 陳美王 訴訟代理人 殷偉智 被 告 黃柏睿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昱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游騰禾 被 告 李承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壢簡字第723號),本院於民國11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12號 原 告 鄭安和 被 告 林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36號 原 告 信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慧 被 告 大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雅 訴訟代理人 葉家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儀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劉怡暄 劉年栩 劉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