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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殘渣袋及藥鏟各1個,固為本案查 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 ,上開物品並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㈤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綜合斟酌被告本案犯行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被告所為侵害法益種類不同,時、空尚屬密接、各 罪之非難重複評價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所示地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 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 酌被告上開犯罪行為所犯罪名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犯罪期間超過1週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不記載累犯)。 ㈢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 物,恣意持兇器竊取他人辛苦種植之農作物,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危害社會 治安,所
。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竊得COACH牌咖啡色零錢包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 )共2,000元、VISA金融卡3張及好市多聯名卡1張,其中現 金部分扣除花用部分剩餘86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持不詳器具為本案 毀損犯行,該不詳器具並未扣案,若諭知沒收或追徵,顯需 耗費相當司法執行成本,徒增執行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攜帶式不 沾膠黑色剪刀1支,為其犯罪所得,且經警方扣案後發還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爰就附表一、二各 罪間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若同質犯罪時間相距之遠近、法 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 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 果實質正當,合
欄,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 執行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僅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 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 敘明。 四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 處分,於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執行殘餘刑期之指揮如有不服 ,得依刑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陸月。 事 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