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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32號 原 告 王家語 訴訟代理人 黃士龍律師 被 告 王騰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已到期部分,依同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 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962號 原 告 陳品希即陳奕勳 陳厚駪 陳竑駪 被 告 張婉珍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965號 原 告 徐采瑩 被 告 孫鉦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32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 原 告 宗水秀 被 告 李源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號 原 告 張家慈 被 告 吳漢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陳佩伶 被 告 張榮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盧碧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良諺 廖常宏 被 告 謝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陳楊妙鶯 被 告 辛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30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第1 項所示之借款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7號 原 告 趙英秀 被 告 辛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張嘉訓(即張瑞年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裕(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