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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95條之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查被告係泰國籍之 外國人,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堪稱良好,本 院考量被告因駕車一時輕忽,造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羅文祥 被 告 楊上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69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王炳丁 被 告 王瑞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逄若喬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6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2.按案件尚在審理時,無從認被告已獲取充分資訊,而得 有效行使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選擇權。從而,該條項僅規 定受刑人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 酌被告所犯上揭3罪,綜合斟酌3罪間之時間、地點相隔各 僅約2至3個多月、均為施用毒品之犯罪關連性、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 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