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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陳芊吟 被 告 周成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80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陳俊銘 被 告 顏林麗容 黃慧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38
所示之刑。另考量 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被告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前未曾
所示 之刑,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為犯行,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集 中,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6公克),為被 告所有,係其本案施用毒品所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從 扣得毒品之數量難認被告所述為虛,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詐得之金額為其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1 、扣案之抽抽樂1組、代夾物2盒、抽抽樂對獎聯4張,均為被 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簡上字卷第228頁),且 係供本案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均
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罰金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 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各案之執行刑
所示之刑。 ㈥本院就被告所犯,經整體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 ,並充分評價、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就被告所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不併宣 告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本案扣得之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應屬雅琪養生 館負責人涂勝涵所有,爰不宣告沒收。另被告雖於警詢以及 審理中供陳其日薪為1,500元,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所示之刑。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雖然當 時有講好報酬,但是伊都還沒有領到報酬就被警察查獲等語 (見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提起上訴,由檢察 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 原審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獲有報酬1萬元,此為被告本案犯 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