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 上 訴 人 蕭承諺 法定代理人 蕭妍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語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50號 原 告 林子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均暐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 第1985號),經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號 原 告 許通海 被 告 蕭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
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劉文中 李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士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煒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佩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愷寧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詹效戎 原告與被告李婕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7號 原 告 魏鶴齡 被 告 謝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王麗卿 王笙庄 被 告 邱郁如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邱郁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專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第2、3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及不應 准許部分,分別為麥思樂公司、駿雅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駿雅公司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麥思樂公司、駿雅公 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所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