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方勝詮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審 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按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 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 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本案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 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因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而獲得新臺 幣2,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43頁),為其本 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承將其所申設之本案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因而藉此抵償所欠債務15萬元,是其既受有 債務減免之財產上利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所示之刑(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如主文所示,再諭知罰金易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60號 原 告 劉怡鋒 被 告 柯棋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12號 原 告 李正賢 被 告 邱宇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99號 原 告 黃戶曉 被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02號 原 告 賀昌林 被 告 葉翊菲(原名羅如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黑色三星廠牌手機1 支,係被告所有,復係供作被告 於附表一編號1、2、6、7、10各該次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黑色三星廠牌手機1 支,係被告所有,復係供作被告 於附表一編號1、2、6、7、10各該次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查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王秀暖成立調解,足認被告有真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