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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末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
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遺失本案台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而遭詐欺集 團不法使用,並非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原告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4號 原 告 喻志勵 訴訟代理人 陳鵬一律師 被 告 呂美澤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折算標準。此外,參照上開前案紀錄 表,被告並無不適合定應執行刑之情,爰基於被告之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比例原則,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被告未有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業如前述,足認其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及其觸犯本案 犯行,誠屬不該,惟其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罪,本院認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