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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邱文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69號),本院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並衡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違法情節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 理念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得不記載累犯)。爰審酌被 告飲酒致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後,仍貿然騎乘機 車行駛於道路,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更 漠視自身及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實應予 嚴責,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啓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7號),本院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思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盈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66號),本院判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既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恩 指定辯護人 王友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
第1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宏堯、陳仲霖於上開時地,因故與告 訴人張旭然及葉顥禹等人發生糾紛,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向張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