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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pq1 BT 10無線耳機1組、BI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資以儆懲。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本案被告雖承認犯行,然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此獲 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 宣告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雖前經執行完畢,惟因與其所犯如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合於數 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 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連文靖 被 告 蘇建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001號、第8574號、第10630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已實際由遠銀租賃公 司取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車牌號碼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