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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 ),並就罰金刑部分,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名相同、手段相類, 於審酌整體情節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 恤刑目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 ),並就罰金刑部分,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名相同、手段相類, 於審酌整體情節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 恤刑目的、
」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件「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仁欽應知悉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極
」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件「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仁欽應知悉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竟未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對於被告並無成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