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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利息。聯邦商銀業於95年6 月28日 將系爭債權(含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 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 )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光個人貸款申請書、 個人貸款約定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 件影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張佑展(即張志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我是幫我弟弟借錢,我對原告請求的金額明細沒 有意見,但我弟弟生意週轉不靈、身體出狀況,我自己沒有 能力還款,希望之後原告可以跟我協商等語。 三、經查,
第1項 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卡友貸循環動用型貸 款契約書、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及債權額計算書等件為證, 互核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
第 1至3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 (一次撥付型適用)、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及債權額計算書 等件為證,互核相符,
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付,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 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會員約定條款、轉呆戶欠繳明細清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唐綺君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
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債務協商還款 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洪鈺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中華郵 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