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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 準。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已坦承犯行,且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本院給予緩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 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數罪, 定其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
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 程度,再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定應執
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 程度,再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定應執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林雅萍 被 告 蔡艾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2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2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 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 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 刑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此部 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 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 其應執行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方潔 法 官 陳建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所示之刑。 被告固已與告訴人許程翔調解成立,然被告除本案犯行外, 另有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另案偵查中,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6、77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
第 1項所示之刑,併就傷害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