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確定,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 12頁),考量被告於犯後坦認犯
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之說明 ㈠偽造之有價證券及印章部分 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 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 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
所示之刑。 ㈥、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堪認其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已有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 ㈥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惟是否予宣告驅逐 出境,應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故外 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
所示之刑。 肆、沒收: 一、扣案毒品咖啡包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成分, 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 燬;鑑驗用罄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之煙草4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 2294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偵字卷第169頁),為本案查獲之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被告雖稱案發後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無法提 供任何證據可供佐證,所聲請傳喚之證人丁○○於審理期日經 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難認此部分主張有理由。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
所示 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4人就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490.05公克、淨重449.29公 克)有共同處分權限,且大麻為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各被告之刑項下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㈥被告姚權桓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然事後坦承犯行,且始終指認共犯顏崢,顯有悔意, 信其經
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與無法與上述毒品分離且無分離實 益之包裝罐,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 識耗損部分,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㈦被告2人為泰國籍人士,雖合法入境我國,然被告PARIYATHAD A SUPAKIT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供稱:「我當時沒有工作,TIT APOKA WATCHARAPONG邀約一起拿大麻,上游會給
所示之具保金額、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 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 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惟若被告於本次羈押屆滿前之上班日(即000年0月0日下午5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 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考量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他 人使用,幫助犯詐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與否之說明: 查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實際獲得報酬或利益,檢察官亦未 舉證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本案即無證據足認被告獲得犯 罪所得,
。 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嘉仁、張羽忻、張志杰 、林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