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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被告所竊得之爆閃燈7顆(合計價值新臺幣2,100元),為其 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竊取後已將爆閃 燈7顆丟掉等語,於偵訊時則稱帶回家後拿去變賣路上回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 住○○市○○區○○○路○段000號○樓 被 告 黃國銘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 ㈦另考量被告融晉公司之負責人劉宗嘉、被告冠融公司之負責 人呂映蓁之犯罪參與程度、各自獲利情形,以及本案「人工 粒料」之運出、堆置數量,暨對周遭環境造成之污染等一切 情狀,乃就被告融晉公司、冠融公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1月間,透過手機遊戲「傳說對決」結識A 女(000年0月生,年籍詳卷,卷內代號BJ001-A112061,下 稱A女)。詎甲○
所示之刑。 ㈩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 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併就整體刑罰執行, 斟酌考量被告2次犯罪時間相差約2個月,主要均為同一類型 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經綜合衡量被告責任與整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禎駿 藍敬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物品: 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主張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 收等語,惟扣案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行動電話1支,無證據顯示有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與 本案犯罪有關,是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筆記型電腦1台, 雖為被告所有而為其犯罪時所用,此經其陳述在卷,然審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2人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情節尚輕,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 達成
。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