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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 示。 參、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鄂瓊櫻 被 告 江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陳金會 陳金國 陳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水龍 被 告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呂敦誠 被 告 劉永庠 董上圻 董雅欣 蕭玉梅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如媚 被 告 崔倩筠 林正芳 邱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采妮 被 告 陳海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12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賴香瑾 相 對 人 賴虹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虹汶(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86號 原 告 李嘉峻 被 告 凃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51號 原 告 翁文派 訴訟代理人 翁泊群 衛俊良 被 告 翁陳玉春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1號 原 告 凃平進 被 告 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鄭翔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所示。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部分: ⒈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 成年子女有不
第1項。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兩造陳 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卷375頁) (一)兩造於110年1月21日簽訂原證1之「諮商服務協議書」(下稱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李錫典 債 務 人 黃松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及自 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債 務 人 楊琮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