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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楊浩祥 上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沈雅雯 上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及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均為非財產權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 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金沙湖畔育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曾順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曾華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委任律師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 告 陳栢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淳 被 告 徐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劉翰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