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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不服,提 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382、383號駁回上訴,被告再不服,現上訴於最高法院中 。並有上開判決及刑事卷在卷可稽(卷二第13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吳黃麗美 被 告 韓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 被 告 振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金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家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宥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良慧 被 告 蔡祝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原 告 何維真 訴訟代理人 張傑民 被 告 蔡祝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江淑卿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元,及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潘麗惠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債 權 人 楊玉環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余淑珍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陳文儀 一、債務人應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馮雪梅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王秀卿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