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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吉宏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 超商光園門市,拾得鄧勝育所有而遺失在該處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發行
」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溢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在其使 用之社群網站Twitter暱稱「路七七、04(糖果符號
所示之刑。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 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數 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正視己非,並 表悛悔
及其主 要理由,並僅以宣告適用上違憲之範圍為限,於此之外無從 比附援引於其他販賣毒品罪,或單以該判決為據,置刑法第 59條所設要件於不顧,逕適用該條規定減刑(最高法院112 年度4683號、112年度
所示 之刑。 三、沒收部分: 查本案被告持以毆打告訴人所用之砧板,固屬供犯罪所用之 物,本得予以沒收。惟本院考量該砧板並未扣案,無證據證 明該砧板仍存在,若宣告沒收恐造成未來執行之困擾,且此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考,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
。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移送併辦,檢察官 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被告林玳右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
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所涉輕罪部分 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審酌 被告本案犯行角色非居於犯罪之主導地位,經依上開犯行所 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㈥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已如 前述,考量被告並未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且始終坦承犯行 ,並已與全體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且履行和解
所示之刑。又被告等所犯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是本院就其犯行判處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 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結構性犯罪組織,擔任面交收款車 手之角色,依其他成員之指揮,向丙○○收取上千萬元,造成 丙○○遭受鉅額財產損害且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前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業如前述。惟被告除本案外,另因涉犯幫助一般洗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家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 行申請金融機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至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惟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亦未獲告訴人諒解,難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五)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 (五)沒收: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供帳戶有從提領贓款中抽取 1萬元作為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該報酬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