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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高炳偉 被 告 張聖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原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86號),經原告提起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 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 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將帳戶交給「林宇」之人是因 為打工要預支薪水,但沒有拿到薪水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 70頁),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幫
所 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工
所示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件犯 行,獲得1,500元至4,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朱育憲 送達代收人 朱炳霖 被 告 鄭承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061號),經原告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賴品岑 被 告 許尊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張芝芳 被 告 翁慶隆 沈于文 蕭明道 0000000000000000 上
欄宣告沒收磁震公司因「翁慶隆、沈于文、蕭明道、李祖望 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見原判決書第3頁第24至27行), 容有主文、事實、理由及沒收之矛盾。 ⒋本判決附件七編號27(即原判決附件七編號27)所示投資
。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郭棋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