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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扣案毒品」欄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ERPIN (中文名:阿平;印尼籍) 被 告 劉韓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警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 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本案所竊取之七龍珠公仔、文具組、航海王電風扇各1 個(共價值新臺幣2,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惟其犯後雖未能坦承犯行,然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