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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以資懲儆。至被告為本案傷害犯行時所使用之木頭,並未 扣案,且係被告於案發現場拾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 見11
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證據部分應予 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傷害告訴人時所使用之安全帽1頂,雖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然並未扣案,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 執行上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章茲婷 被 告 林青宏 上列被告林青宏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蔡金玉 被 告 黃之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洪秋蘭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82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柏諺 吳冠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決處刑(112年度少連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長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9027號),本院認不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㈣自首 被告於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 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179公克、驗餘量0.212 9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該院毒品成分鑑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2次竊盜犯 行所竊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王思捷,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 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3萬1,500 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2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可 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支,為被告 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