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 肆、關於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擔任車手期間,前面2 天有拿到獲利現金約1萬元,報酬是以提領金額2%計算的, 但我加入集團工作後第3天就積欠集團30多萬元,因為如果 我不想依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均供本件詐欺犯罪聯繫 或使用之物,有告訴人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在卷可參(偵卷第35至37頁、 第41至4
。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高怡修、陳立儒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瑜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 度偵字第39110號、111年
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7頁),念其 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且坦承犯行,認其經此偵、審及 科刑程序,自當知所警惕而無
所示之 刑。 ㈤沒收部分 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分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謝承益 被 告 鍾敏智 徐彩盛 林文勇
所示之刑,併就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前所為,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復無該條例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4號 原 告 何郁瑄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 原 告 陳宣兆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周呈洋 被 告 張啓文 林若蘋 一、上列被告張啓文、林若蘋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 等案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周呈洋 被 告 張啓文 林若蘋 一、上列被告張啓文、林若蘋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 等案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謝喬均 被 告 楊玉萍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許勝仁 被 告 楊玉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78號 原 告 周福美 被 告 李冠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4條前段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