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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
。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號)及附表編號2①所示之非制式子彈7顆,經鑑定 均具
。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被告所持用,而 以聯絡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規
。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被告上訴後,由檢察官施昱廷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作成本判決。 七、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檢察官
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松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 度交易字第255號,中華民國112年
第 2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提起上訴,檢察官 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凌于琇提起上訴,由檢察 官施昱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所示之刑。 以上科刑理由,茲予以引用。 ㈡本院補充科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未依規定考領駕駛執照,仍貿然駕車上路,漠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又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實際造成 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且併有
第2項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勝傑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陳創基 住○○市○○區○○街0號 熊偉娥 被 告 古璦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過
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丁 選任辯護人 莊植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
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
第2項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係以預 先向不知情之周宏玲以洽詢換匯為由取得周宏玲所使用中國 信託帳戶之帳號,並提供該帳號予告訴人李麗純佯為匯兌人 民幣應匯入之新臺幣款項,待周宏玲確認確實有新台幣6萬6 ,75
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事實及所 犯法條均記載此部分係屬未遂之意旨,且此部分所量處之刑 度屬於依未遂犯減輕其刑之處斷刑範圍內,故原判決此部分 漏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併予說明)。 ⒊被告2人所犯各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